国家粮食局办公室: 你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《关于报送粮食行业标准〈粮食钢筋混凝土浅园仓设计规范〉中强制性条文的函》(质检办便函[2006]6号)及2006年3月15日《关于对〈粮食钢筋混凝土浅园仓设计规范〉中强制性条文进行调整的函》和2006年3月24日《关于对粮食行业标准〈粮食钢筋混凝土浅园仓设计规范〉名称进行调整的函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准《粮食钢筋混凝土浅园仓技术规范》中的第1.0.3、1.0.4、4.1.3、4.1.5、4.1.9、4.2.3、4.2.4、4.2.6、5.3.4、5.8.3、6.4.1(15)、6.4.2、7.1.4、7.1.5、7.1.6、7.3.5、7.3.6、7.6.1、7.6.2、7.6.3、7.6.4、7.6.5、7.6.6、8.1.6条(款)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 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,将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设标准化》刊物上登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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